邵陽新聞網6月22日訊(通訊員 戴牡紅)6月22日上午,隆回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某販賣毒品一案,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謝某某系吸毒人員。2019年1月2日至1月11日,蔣某某兩次向謝某某提出要購買毒品,謝某某便與一個外號“鐵伢子”(身份未查明)的販毒者聯系,“鐵伢子”分兩次賣給蔣某某甲基苯丙胺(冰毒)50克。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謝某某在販毒者、購毒者之間聯絡并促成雙方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,其行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謝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,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毒品罪,系累犯,同時系毒品再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被告人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據此,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,做出如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