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圖。(來源網絡)
邵陽新聞網訊(記者 吳珺 通訊員 肖遠洋)6月30日,塘渡口鎮(zhèn)的王某來到邵陽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院,聲稱自己于2012年進入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,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,誰知才工作一年半公司就將其解聘,且未支付經濟補償金,因此向仲裁院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賠償。
據邵陽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了解,王某之前所就職的公司在解聘他時并沒有沒有提前通知他,解除合同時也沒有支付1個月的工資,而且王某工作滿了一年半,公司理應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。但是由于該公司沒有依法支付,王某可以申請要求賠償,即經濟補償的2倍,這么算下來王某一共能得到5個月的工資補償。
當工作人員向王某解釋完法律法規(guī),拿起申請資料準備登記,卻發(fā)現(xiàn)解聘通知書落款的時間為2013年12月,而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明確提到“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”,所以王某提出的申請不能予以受理。經過工作人員耐心細致地解釋,王某接受了這個事實:“原來申請仲裁也有時間限制,可惜我不懂法,白白損失了兩萬元的賠償金,看來今后不學法不行啊!”
今年來,邵陽縣勞動爭議仲裁院接到了16起時效過期的仲裁申請,不少涉及工傷、臨時解聘等問題,較大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人身、財產利益,但都因為申訴時效過期,索賠渠道得不到保障,群眾對有關部門的誤會也不斷加深。為此,針對此類時效過期的仲裁申請,仲裁院專門梳理了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典型案例向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,爭取申請人的理解,達到了調解和普法的雙重目的。同時,今年來仲裁院還深入企業(yè)、社區(qū)、農村、學校進行普法教育,發(fā)放宣傳資料3000份,切實增強基層群眾學法用法意識和依法維權水平。
【法律咨詢】
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,公司要解除合同時,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,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。解除合同后,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,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