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陽新聞網(wǎng)訊(朱黎源)劉某與前夫孫某離異不足一月,在朋友的介紹下與何某相識,不久便在新邵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,婚后共同生活一個月,因性格不合又“閃離”。近日,新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“閃婚閃離”案件,因劉與何認識時間較短,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判決準予兩人離婚。
新田鋪鎮(zhèn)沙子田村的劉某,與前夫孫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離婚,一次偶然的機會,通過熟人介紹,與嚴塘鎮(zhèn)的何某相識,經(jīng)過電話了解與溝通,5月12日,何從蘇州到北京與劉見面。5月15日,雙方從北京趕往新邵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婚后雙方一起到蘇州務工,因性格差異,常為生活瑣事發(fā)生爭吵。5月底,不堪忍受的劉某獨自前往北京務工。
7月12日,何某因病在蘇州住院治療,為緩解夫妻間緊張關系,劉從北京到蘇州照顧他。住院期間,何嫌劉照顧不周,對其惡語相加,身心疲憊的劉某在醫(yī)院護理10天后,又獨自離開蘇州到北京務工,從此與何分居生活。8月16日,劉某一紙訴狀將何告上了法庭,要求解除與何的婚姻關系。
通過審理查明,原告系再婚,被告系初婚,且雙方認識時間較短,在沒有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草率結婚,婚后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一月,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,故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來源:邵陽晚報】
【作者:朱黎源】